处罚决定书在表述上的常见问题
给处罚决定书挑错!最常见的是处罚决定书中“涉嫌”应删除。决定书是经过调查取证,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,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戒,不应使用未确定的“涉嫌”一词,且在整个决定书中,除表述线索来源时可以使用“涉嫌”外,其他任何地方不再允许使用“涉嫌”一词。
注意用语规范!比如,混用“免于处罚”与“不予处罚”。免于处罚是特殊情形的规定,符合《食品安全法》第136条规定,履行进货查验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来源,免于处罚,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。
不予处罚是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,但是因为有阻却条款,比如,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,不予处罚;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不予处罚。
常见问题包括未说明自由裁量依据。在作出处罚决定时,没有阐述为何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特定的处罚标准,没有提及考虑的情节因素,让当事人和公众难以理解处罚的合理性。
裁量情节表述不清。对于从轻、减轻、从重处罚的情节,只是简单提及,没有详细说明这些情节与处罚决定之间的关联,或者对情节的描述模糊,无法判断其是否足以影响处罚幅度。
未引用裁量基准。市场监管部门通常会制定裁量基准,明确不同违法情形下的处罚幅度范围,但处罚决定书中可能未引用这些裁量基准,使得处罚决定的作出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。
自由裁量权表述有歧义。在表述中没有体现出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,可能存在处罚过重或过轻,与违法行为的性质、情节和危害程度明显不相当的情况,且未对这种差异进行合理说明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